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以乘坐出租车为由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被害人受损,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2-02-09
经查明,2014年5月2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程某(男,14岁)、郭某(男,14岁)、常某(男,14岁)等人在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内,借故生非、对被害人(男,13岁)持凶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受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罪。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4年4月28日夜,将一辆停放在奶西村的汽车车窗砸碎,并窃取车内8000余元人民币财物,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程某于2014年1月24日在朝阳区朝来万通市场内放火,造成市场内摊位受损,涉嫌放火罪。2014年7月5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程某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对窝藏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王某(17岁)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未达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常某、郭某收容教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