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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会判刑。具体规定是,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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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近亲属间的特殊关系,近亲属间盗窃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法律可恕性。考虑到近亲属间矛盾的自发可调解愈合性,而且近亲属在知道盗窃者是自己亲人后往往要求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因盗窃所引发的矛盾一般通过家庭教育已可矫正,若一律予以刑事追究反而可能破坏家庭团结,滋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刑罚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调节方式,理应顺应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该解释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关怀,符合公众潜在的心理认可。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盗窃亲属财物应该怎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盗窃亲属财物应该怎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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