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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会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的法理基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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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应该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原审法院后,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做出的判决依法仍可以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是否改判,根据案件查明的证据和事实确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二审应该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原审法院后,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做出的判决依法仍可以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是否改判,根据案件查明的证据和事实确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一审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如果仍然缺乏证据,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驳回裁定。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第一个原因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证据不足,不属于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情况;其次,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按职权调查收集,并不意味着控审不分、调查不分。人民法院按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调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3、进一步加强案件听证和公众参与,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上诉案件公开审查的要求。在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的基础上,邀请NPC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书记、村主任和其他社会人员参与公开审查、评和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公开听证投诉、赔偿、重大疑难信访等疑难复杂案件,消除受害者疑虑,引导其对立不满,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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