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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则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该合同从成立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效果。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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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1、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为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若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载明了履行债务期限的,则合同解除时间从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起算。 3、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合同解除时间从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一、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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