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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
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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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规划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也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获得赔偿,也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措施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也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向用人单位起诉获得双重赔偿。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事故出现时,无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川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者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
侵权赔偿和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首先申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重复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次赔偿;首先申请工伤赔偿的,也可以享受重复的侵权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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