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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
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立法原则,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比行政诉讼更为宽泛,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资格认定的问题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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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举报人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依据是,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对举报人的复议权利往往并不认可。我们认为,对于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要作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只是为了公众利益实施举报行为,此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认为不管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都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即被举报的行为对举报人的现实利益有产生影响的可能,此时的举报人又同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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