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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在资产收购过程中能够获取到所有应属于我们的资产,建议采取如下几个步骤:实施细致入微的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方位且深度的...
资产收购有以下注意事项: 1、资产收购前,应当特别注意购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出卖方是否具有资产处分权; 2、收购中,关于合同的合法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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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可以随时退出的,那可以退出;如果和对方协商之后,对方同意你退出的,可以退出;如果是其他情况,那么你中途退出是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之间莫名的存在很大的竞争和挑战,当发展不下去的时候都会面临其被收购的风险。在收购的过程中,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必须要按照收购流程来进行。那么,公司资产收购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余敏莹律师解析。 一、公司资产收购流程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第二阶段具体并购业务流程阶段: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处理。在离婚的时候,若是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有关的规定来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对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而要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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