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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还有必要续签吗

2022-03-08
没有必要!以下内容供你参考! 问:现已与劳务公司合同到期(合同期限已过4个月)。我去用工单位辞职,该公司经理以安排工作未完要求我在干几天,请问我能投诉吗?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应及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当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利于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棘手。针对上述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对上述问题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从这些规定看,虽然你们的书面合同已经过期,但由于你在单位仍继续工作了4个月,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你在辞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且,从公平角度来看,双方在解除合同时,都应当给对方合理的过渡时间,以便更好的安排交接工作。 因而,你辞职时公司请你再干几天也是合理合法的,你不能投诉公司。当然,在这四个月里,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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