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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上户口的规定

2022-07-08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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