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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1、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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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一)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这种情况需满足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方面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国家开始实行开放二胎,很多夫妻想要多一个孩子,自己却有到了高龄产妇的年龄,又没有什么钱,只能花比试管儿低成本的方式,那就是收养孩子。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很多小孩成了孤儿,而这些小孩会被放在福利院等待被领养。然而现在收养的部分人一般都会办理收养手续,但是还是不能排除有少数部分非法收养孩子,用于以赚钱的“工具”,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导致很多小孩都没有户口,甚至造成了无家可归。收养孩子的首要条件是没有子女的夫妻,这是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上有做这点的相关规定,一对夫妻中只能够拥有一个小孩,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些夫妻以某种不合理的方法收养孩子,所以才有了这条夫妻中只有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规定合理的收养子女的规定。这条规定有利于国家有效并依法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也能抑制我国人口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所谓的“无子女”夫妻,是指夫妻中没有生育孩子也没有收养孩子以及没有任何抚养孩子的形成时,如果之前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但孩子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的死亡,那么这对夫妻也称为无子女夫妻。而这种情况就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合理合法的收养孩子。无子女夫妻并不能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子女因为长期在外没回家而把这对夫妻当做是无子女夫妻。解除收养关系包括虐待收养的孩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协议解除抚养关系,不给孩子抚养费,不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的收养孩子者都可解除对孩子的抚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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