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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出走想不开跳水死亡,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在学校的学生发生打架事件,如果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应当依法处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校方管理虽有不当,但与学生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严格来说,校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9岁的学生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谢某离开学校后未到校上课,学校未通知其家属,在管理上有欠缺的地方,但是,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通知家长,学校的管理瑕疵并不会导致学生死亡。 另外,学生死亡的地点是在家里,学生回家后,学校即不再承担对其管理的义务,也无须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样的回答很残酷,虽然学校在管理上值得反思,但法律可能无法支持学生家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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