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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
该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清理债权债务。这是《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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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运用审判程序平等清偿公司的债务,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可以参考以下的程序进行公司破产: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六、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八、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九、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申请破产集资怎么处理分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中的“全部责任”侧重表明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对各自行为共同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整体性,但并没有否认每个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危害后果划分责任的轻重,因此被告人被追缴或退赔的财物价值以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为限并不违反“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 第二,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对象是违法所得,而一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总额是确定的。如果对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财物价值超出其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那么在之后追诉了其他的被告人或者发现了其他的违法所得,是否要继续追缴,对追缴的财物如何处理,是否要对超额退赔的被告人进行弥补,司法机关将陷入困境。 第三,追缴和责令退赔与赔偿损失不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人身损害、财物毁损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人要求赔偿,此时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权赔偿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被告人都有义务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偿权。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缴或责令退赔范围即使超出其实际所得,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其他被告人进行追偿,这样对该被告人显失公平。
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申请企业破产。二、无法清偿的定义无法清偿,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无法支付或无法支付。无法清偿的要件是:一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由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组成。支付货币或财产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以信用方式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式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方式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无法清偿债务,则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不是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或恶意拒绝支付,而是无法支付的客观情况。其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经到了偿还期限,提出了清偿要求,没有争议,也没有明确的名义。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估的债务由于其债务形式在破产过程中无法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第四,无法清偿是指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清偿,而不是暂时停止支付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第五,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无法清偿,应当由法院根据其主观认识或者表示决定。第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定义,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实际资产。重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限于实际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在计算金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纳入总额。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资不抵债。但当债务人账面资产仍超过债务时,也可能因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而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以借贷等信用方式偿还债务,就不一定能够偿还到期债务。因此,资不抵债与无法清偿不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是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企业才能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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