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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未...
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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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2018年之前工作年限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但是,其中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因为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因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定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其他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受此限制。
【违法解除终止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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