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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的刑期从刑事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之前,犯罪分子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拘役的上限是六个月,下限是一个月,被判决拘役的分子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拘役期间,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给予适当的报酬。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有关刑法规定拘役一个月从哪天算起,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关于拘役羁押一天这问题,如果判决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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