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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审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的,流程参照一审开庭流程进行。二审开庭程序: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和档案,符合条件的,立案。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天公布;移送审判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刑事案件: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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