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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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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或双方因生产经营所借,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双方共享共担,离婚时,债权一方不能主张债务一方偿还。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用途与夫妻的共同生活无关,那么债务一方负有法定的清偿义务,债权一方可以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一方偿还。
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如因买车、购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条款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如因买车、购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条款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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