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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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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表明捐赠人不得从捐赠财产中获得回扣。如果允许慈善组织将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返回捐赠人,就违反了自愿无偿的原则。此外,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应当将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予以返还或提供捐赠回扣。根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慈善组织接受的慈善捐赠款,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
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的规定。另外,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慈善法》已经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其他非营利活动。因此国家不仅鼓励宗教界可以根据《慈善法》开展慈善活动,而且允许其依法设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除首先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是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是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是要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慈善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如果发现有超出业务范围、违规收费,或者被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后仍继续开展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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