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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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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从公司安排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服从安排可以辞退。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岗位,调动岗位的合理性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有关。工资不降低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相应解除劳动合同。
理论上,如你所述的安排是合理合法的,如员工拒绝且辞职,则无需赔偿;但如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相应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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