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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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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您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再行向法院诉讼: ●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您同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的; ●您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您作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海关法》第64条,《专利法》第41条。
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3.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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