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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XX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水平。...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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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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