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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然后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持开具的《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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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可以这样做: 1、如果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是先去做登报说明,所谓登报说明就是说你去找家报刊,登报你公司营业执照遗失的信息就可以了。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的,(需要有公司股东签字或者盖公章)。 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中的规定和程序(章程),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要是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依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1、要是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依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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