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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1、登报进行遗失声明。 2、向工商局提交: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程序: 1、登报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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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后应及时补办,补办流程主要包括: 第一步,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市级以上的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步,前往工商行政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主要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或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或企业加盖公章; 3、公司或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未换发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最后,工商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经通知,领取补办的营业执照副本。补办营业执照副本所需具体材料要求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规定的为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要是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依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1、要是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依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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