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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后果不同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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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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