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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覆盖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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