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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范围为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
无偿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是指无偿合同的义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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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实际遭受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偿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是指无偿合同的义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根据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利益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即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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