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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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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两方面的原则: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基本含义就是:①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的是国家的强制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②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论是党务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及个人,不论其背景如何,都无权行使审判权。③审判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者命令。二是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
1、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重审案件的审限,仍按照一审审限执行。
1.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2.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3.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4.《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意见》提出,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如对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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