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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有以下情形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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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有以下情形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2、合同约定权利属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比如委托创作合同、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版社的编辑根据出版社交给的任务编写的书,一般根据合同著作权属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职员编写的歌曲,一般根据约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编剧创作的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也主要由合同约定; 3、作者死亡的情况,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并行使。
作者在一般情况下是著作权人。但著作权人具体包括: 1、作者。例如,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作品的创作者; 2、其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而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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