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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者栏填写要求。 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完全填写购买者的4个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户)。 发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者为企业、非企业公司(持有纳税人识别号码)和个人工商店、购买者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是必要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的购买者为非企业公司(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码)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是必要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的要求。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实施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和新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代码发行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提前在新系统内对代码进行初始化的设置,在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代码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进行调整,票面不再印刷税收代码,税收代码随着发票信息统一上传到税务机关。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时“金额”栏目应当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发行增值税发票时,如果不能正确转换不含税的金额,可以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写征收的含税收入,发票系统自动转换为不含税的金额,价税合计栏自动计算为系统,不能人工修改,必须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票据发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的直接后手背书转让的,发票人对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向被背书人提出支付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后手再背书转让的,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能附带条件。如果背书附有条件,附有条件不具备票据效力。依法背书转让的手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手印款项。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方法》和《支付结算方法》规定的,票据无效的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方法》和《支付结算方法》规定的,其签字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字的效力的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方法》和《支付结算方法》规定的,其签字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字的效力。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的单位(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8年5月1日起之后,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内的试点纳税人跟新办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来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的设置,在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着开票信息统一上传到税务机关。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时“金额”栏目应当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会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可以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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