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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2020-12-07 15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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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29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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