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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后,新建的房屋,一般都会被认为是为了增加补偿费用而建造的,这样的房屋是不能获得补偿的。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能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以及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二)未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五)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或者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者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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