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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18条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一)明确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二)明确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三)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四)明确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五)明确环境污染犯罪竞合处理原则。(六)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七)明确破坏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定性及相关问题。(八)明确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社会危害往往更大,应严惩。(九)明确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十)明确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知道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有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三是危险废物接收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即构成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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