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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以下罚款。另外,卫生部发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规章。还规定了取缔和打击非法行医财产的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集和药品、设备,并处以罚款。
1、公安机关对于非法采砂的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如下: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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