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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付赔偿金”呢?它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指的是用人单位因为存在“(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
1、“加付赔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后仍逾期不付所需承担的责任。该赔偿金是按照单位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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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员工可随时辞职的情形有哪些员工可随时辞职的情形如下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 (2)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3)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 由于城镇收入和农村收入的差距,死亡赔偿金适用是否应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判决是不一样的。现在有的法院还是以死者的户籍作为适用城市还是农村标准的判断条件。作为受害者,我们应该争取同命同价 (4)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①死亡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 ②死亡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年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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