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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评定后如何进行赔偿

2024-12-0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无法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状况,那么在此前提下,受害者有权向所在单位申请对其在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具体来说, (1)医药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完全承担支付责任; (2)在停工留薪期内(即工伤治疗及康复阶段),受害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原先的标准继续发放; (3)在停工留薪期内,如需护理服务,则该项职责将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4)在住院期间,受害者所享有的伙食补贴标准应根据当地工伤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将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发放《职工伤残证》。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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