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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和部分与工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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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您故意填写不实信息的行为有悖这一法定的原则,但其行为后果并非与职业能力,岗位要求、工作要求有必然的联系,不会降低其工作能力;一般也不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害;因此,您“写未婚”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2)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婚姻、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等属隐私范围,在与应聘工作无关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拒绝提供;上述信息如果有不实,在与应聘工作无直接关联的情形下,不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即不属于无效合同认定的情形。
1、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欺诈行为,应确认无效;2、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此后亦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3、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能够胜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则劳动合同不宜确认无效。根据《》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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