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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所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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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文件与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所谓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并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如果判决、裁定中的部分裁决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涉案标的产权有争议,涉案财产共有人的存在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执行异议的产生,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异议的规定,如果执行异议符合,则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若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则依法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原判决、裁定的中涉案标的提出的,对于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能对该裁定提起诉讼,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原判决、裁定外的权益提出的,则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驳回裁定依法提起诉讼。对于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裁定能否提起诉讼,关键是确定涉案标的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如有关,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即对原判决、裁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否则,当事人可以就该执行异议裁定依法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4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基于该司法解释,案外人对于股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仅仅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我们未免疑问这样的处理是不是太简单、机械、不公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有背后的法理逻辑,执行异议本身是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看重的价值是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核心是形式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却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本身就是一个诉,看重的价值是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核心是实质审查。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样的法律设计也是通过实体公平补充程序效率优先带来的缺陷及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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