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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2024-09-07
如对针对执行异议裁定的裁决表示异议,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异议之诉。首先,关于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能否进行上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驳回的上诉方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裁定,而对于裁定结果仍然表示不服的,仍有权继续上诉。 若上诉的管辖权异议再次被驳回,则只能前往所属法院参与诉讼。 若对法院审判的结果存在不满或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当对法院判定的管辖权产生质疑或不服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递交申请书,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关于申请程序、具体处理方式以及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能够上诉等问题,许多人并不完全清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时限为15天。 从前述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和客体的分析来看,这一规定并不合理。最后,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否需要开庭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会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也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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