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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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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评审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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