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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我们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但有时我们如果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绝签字。我们还有一种变通办法。我们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核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可以确保收回工程款的方法有: (一)严格把关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三)适当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 (四)债权到期请求工程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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