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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作出车辆减值损失赔偿裁判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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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 但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其范围和条件。 如果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贬值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受害人依法应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有专门从事机动车鉴定估价的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及最终修复程度等,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受损车辆经过修复后完全能恢复原有技术性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则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不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损失是指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其中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合理的交通费,对于贬值费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按照你说的,应该是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的赔偿正常的是应该依照你受伤的情况及车辆损害的情况综合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修车的费用没有超过保险的赔偿限额的,保险赔付后司机就没有赔偿义务的。所谓的车辆贬值损失,目前我国法律是不保护的。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如果保险仅仅是支付了医药费、营养、误工费用的话,就要看你的伤是否能构成伤残等级了,依照你的描述,凭借个人经验,本人建议你去做个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如果是10级,就可以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后,算10%。如果是九级可以算20%,8级是30%。这样算下来,十级能拿到3万元左右。而且你是受害人,不是责任人,算下来的是由两个车的司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各承担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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