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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主要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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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况发出警告的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在原发行部门吊销执照之前,责任医务人员根据《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命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不足的情况下,依法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人员,除了根据预付款的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命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工作活动的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工作证明书。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命令期限修正的情况严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转移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转移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事故的;(三)未按照当地医疗事故规定的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的医疗事故的情况
三级医疗事故分类标准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一般根据不同身体器官的损伤来确定。一般症状主要包括:1。不完全失语,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2。无法修复的脑脊液瘘;3。尿崩;4。轻微的面部损伤;5。耳朵损伤;6。鼻缺损1/3、上唇或下唇缺损;8、中度肺功能持续损伤;9、胃缺损;10.肝缺损1/2伴有严重功能障碍;11、慢性中毒性肝病伴有严重功能障碍;12、脾缺乏;13、胰腺缺损;14、小肠缺损等症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死亡、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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