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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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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三)村务公开情况;(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五)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奉公情况;(六)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七)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三)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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