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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相关工作设施建设和基本装备配备。区县司法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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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对由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判决、裁定、决定居住在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和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撤销缓刑、假释、收监以及减刑等事宜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核实居住地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及时回复。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经发函征求其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在收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符合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接续监管。对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并由司法所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及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还应通知其服刑监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由本市或者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会同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立即将罪犯收监。收监当日,区县司法局负责向罪犯送达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或通知书,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批准收监执行的,由其服刑监所立即将罪犯收监,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服刑监所的预先通知对罪犯先行予以控制。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办理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完毕之日将其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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