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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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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等。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8月1日起,厦门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2.7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正式公布了此消息。 此前,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人每月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人每小时11.6元,是从2011年3月开始执行的。 此番调整后,厦门的最低工资标准位居全省第一。在国内大约排在第九位,国内最高的是深圳,从2012年2月1日起调至每人每月1500,北京、天津、江浙沪、广东等省市也普遍较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应简单地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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