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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以下方式操作: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
关于江苏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你需要注意一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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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年龄有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只有具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才是《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而只有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的劳动者才具有职工身份,按劳动法规规定,不满16岁的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都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遭受职业伤害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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