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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
关于江苏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你需要注意一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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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明显表示:一、医疗费(保险基金)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 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 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 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 ①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②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③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④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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