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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属于中国的企业。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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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国际避税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可以选择: 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咯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二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或存在于当地的所得或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征税。譬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 三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巴巴多斯等国家或地区。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合理避税有如下几种基本技巧: (1)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开办境外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企业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然后把母国企业销售给另一企业的货物,制造出该货物通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国企业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面上。设立于避税地的子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从事合理避税活动的虚设机构,因此又被称为挂牌公司、纸面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虚设避税信托资产。即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
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前,应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工程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的谨慎的调查,以免掉入陷阱。收购股权,通常又有下列两种方式: a、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有利的一面是,外商可以更有效地参与或控制其所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若该外商用其在中国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收购或投资于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退税的优惠待遇;不利的一面是,这种收购须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各股东方的同意以及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将来的再转让还须再经批准,有诸多不便。 b、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的有利一面是,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中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也很方便,也不用缴中国有关的税负;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不易直接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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