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评估,我想说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评估,我想说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重组所需的时间不统一固定,取决于实际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经理未按时提出重组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期限,而是由各方通过重组计划协商确定。债权人愿意接受长期执行期限,合法且不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法律不必禁止。根据我国《破产法》,重组计划的实施不属于重组程序,法院不可能也不能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组计划的实施。因此,规定由管理人员监督。但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会增加重组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最好在重组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用担心重组计划投票时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是指管理者在重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期,一般短于或等于实施期。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4人已浏览
10,115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