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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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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刑事规章]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一、立案标准(二)骗取出境证件案件1、以劳务输出、经贸交流或者其他名义欺诈,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的;(2)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3)非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的案件:(一)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以上的;(2)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向签发、管理机关骗取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人国境、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而签署的一种许可证明。本条规定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目的,必须是准备自己进行或者提供给别人进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使用。如果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出国,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人境证件5份以上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所谓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境证件罪定性依据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在事实上是否已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就构成本罪。但在行为人还未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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