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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购买一套住房,因开发商的原因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在房产局办理了备案证明。现这套房已经纳入政府征地拆迁的范围。因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会不会无法取得房屋征收补偿?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第一,城市房屋征收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尽管你的房子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在房产局的备案证明,足以证明你是其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无需担心因尚未办理房产证而得不到相应的征收补偿。一般情况下,对于拟征收的房屋系以该房屋的面积作为补偿的单位计算补偿金,而征收房屋的面积则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因你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征收一方与你对于征收补偿的面积可能会产生争议,最终是以实测的面积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如果该实测面积比备案证明所记载的面积少时,涉及到你的合法权益将受损问题,可以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面积差的违约责任。
针对你的情况,你们当地政府应当是拆迁征收,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应当发布公告,且房屋拆迁许可证中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相关规划、拆迁期限等问题,并应将其向老百姓公布。 如果是征地要经国务院审批、规划占用土地。同时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被拆迁人员有权依法对此进行查询。并要求及时、合理、足额的补偿。
你可以获得赔偿、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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