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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项部分有效,如果进行培训时约定合同三年,如果未服务到三年,只能退相应部分的培训费。第2项问题多,总的来说是无效的。一是约定你不可以任何理...
这种约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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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不过由于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比较特殊,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往往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平等的现象,所以我国才对劳动法进行单独的立法规定,在这样的约定中,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然,在实践中,对于这样的违约金,考虑到双方主体在实体上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可能在审判中会作相应的调整,比如对于劳动者这一方承担的责任太重,当劳动者违约时,有可能法院会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法对于违约金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员工违约金吗的问题,上面内容可以参考。
服务期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超出的无效。换句话说除服务期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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